一、申请对象:
在国外学习并获得学士以上学位的公派、自费出国(境)留学生(包括已获得居住国永久居留权、留学国再入境资格者),以及在国内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到国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工作或学习一年以上,取得一定成果的访问学者和进修人员。
二、其申办人员需满足:
(一)年龄在45周岁以下;
(二)取得我市《出国留学人员资格证明》;
(三)取得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开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或《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学历学位认证书》;
(四)符合计划生育等相关人口政策规定;
三、申请材料:
(一)国内的高中以上的学历证件
(二)户口簿、身份证
(三)《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正本、副本
(四)《出国留学人员资格证明》
(五)已婚的要提供配偶的户口薄 身份证 结婚证
(六)本人两寸免冠彩色照片肆张
(七)现实表现证明
四、符合引进条件的留学回国人员可以选择以下方式之一办理引进业务:
1、通过所在工作单位向市、区(新区)人力资源部门,或者前海管理局人力资源部门提出引进申请;
2、以个人申办的方式向市、区(新区)人力资源部门,或者前海管理局人力资源部门提出引进申请;
3、以个人申办的方式委托指定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向市、区(新区)人力资源部门,或者前海管理局人力资源部门提出引进申请。
(一)办理方式:
符合引进条件的留学回国人员可以选择以下方式之一办理引进业务:
1、通过所在工作单位向市、区(新区)人力资源部门,或者前海管理局人力资源部门提出引进申请;
2、以个人申办的方式向市、区(新区)人力资源部门,或者前海管理局人力资源部门提出引进申请;
3、以个人申办的方式委托指定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向市、区(新区)人力资源部门,或者前海管理局人力资源部门提出引进申请。
(二)办理流程:
1、个人直接申办:
申请人登录申报系统,进入申报界面选择个人直接办理方式,点击新增,根据系统提示填写个人信息后,上报至市、区(新区)人力资源部门,或者前海管理局人力资源部门。
2、个人通过用人单位申办;
申请人登录申报系统,进入申报界面选择单位办理方式,点击新增,根据系统提示填写个人信息后,上报至用人单位预核,或者由用人单位直接登录系统填写相关个人信息后提交到市、区(新区)人力资源部门,或者前海管理局人力资源部门;
3、个人委托代理机构申办:
申请人登录申报系统,进入申报界面选择委托代理机构办理方式,点击新增,根据系统提示填写个人信息后,上报至相关代理机构预核;或者由代理机构直接登录系统填写相关个人信息后提交到市、区(新区)人力资源部门,或者前海管理局人力资源部门;
注:拟引进入户人员本人、用人单位和代理机构须认真校核已申报信息,如因信息填报错误导致无法正常办理留学人员引进业务的,责任由本人、单位和代理机构承担。
经审批通过的人员,由申请人或呈报单位按约定方式到市、区人力资源部门,或者前海管理局业务窗口领取《留学人员报到行政介绍信》、《留学人员入户行政介绍信》(非深户办理入户人员)、《深圳市入户人员信息卡》(非深户办理入户人员)。
4、市外户籍办理迁户人员办理迁户手续的温馨提示:
根据公安局办理户籍的有关规定:拟入户人员按以下先后顺序依次选择拟入户地:①配偶家庭户;②本人或亲友的房产立户;③挂靠亲友家庭户;④本人单位集体户或者配偶单位集体户;⑤代理机构集体户。为避免错误选择上述拟入户地,造成引进后无法在我市公安部门落户的情况,请事先向拟入户地派出所确认是否符合落户的条件。
申请人凭《留学人员入户行政介绍信》、《深圳市入户人员信息卡》到我市拟入户地公安分局领取《户籍准予迁入证明》并回原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如属原籍户口已注销的,则由我市拟入户地公安分局在《留学人员入户行政介绍信》背面加盖公章,不需办理《户籍准予迁入证明》及迁户手续。
如需办理干部人事档案商调或建档的留学人员,可凭《留学人员行政报到介绍信》到市、区人才引进业务档案托管机构办理人事档案相关手续;有档案保管权的用人单位可以直接办理调档、建档手续。
注:取得《深圳市入户指标卡》后,需在《深圳市入户人员信息卡》备注入户时间内办理入户手续。
(三)申报信息修改:
1、已在系统成功提交信息未受理的,可自行撤回申报信息,经修改重新提交。
2、系统已受理尚未获审批的,由工作人员退回申请后,申请人自行登录系统,修改重新提交。
3、已经市、区(新区)、前海管理局人力资源审核部门审批通过的,由申请人本人提交申请报告并退回原留学人员介绍信及入户人员信息卡到市、区、前海管理局业务受理窗口,审批通过后,可撤销该笔申报业务。
注:信息撤销或修改后重新申报的,按重新申报时业务年度的留学人员引进政策和业务指南办理。如撤销修改后重新提交信息时,申报年龄超出文件规定年龄上限的,市、区、前海管理局人力资源部门不再受理其留学人员引进申请。
五、详见业务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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